倘若
行为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引介资金、实施特定项目等无中生有之借口,采用
虚假的经济合同、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
或者依赖于虚假的
产权证明进行
担保,超出
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再次进行担保,以及使用其他
欺诈手法哄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使其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话,那么他们就会被认定触犯
贷款诈骗罪。
而在签署、执行合同的全过程中所采用的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欺骗手段来诱骗对方
当事人交付财产,且所得财产的
数额较大时,将会被判定为
合同诈骗罪。
至于收到3万元贷款后,便弃之不顾,溜之大吉的行为,是否构成
合同诈骗罪,需要依据具体案情来加以判断和衡量了。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