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公司破产清算后,不同类型股东的责任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度,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若股东已经按照法律规定,足额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在公司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时,通常无需再额外承担公司的
债务。
比如,股东
认缴出资50万且已
实缴,
公司破产时就不用再为超出部分负责。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即股东认购了多少股份,就以这些股份对应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3.特殊情形:
当股东存在出资不实、
抽逃出资等
违规行为时,需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就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要是公司破产清算涉及
欺诈等
违法行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股东,可能会面临行政甚至
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小何、小李、小胡三人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因
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发现小何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而小李和小胡已依法足额出资。小何认为自己不应额外承担责任,债权人则要求小何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小李和小胡已足额出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一般无需额外承担
公司债务。
2、小何存在出资不实情况,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要承担连带责任,若涉及欺诈等
违法,相关股东可能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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