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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是否侵犯肖像权

程** 陕西-商洛 人身侵权咨询 2025.03.29 00:35:37 466人阅读

人脸识别是否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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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不必然侵犯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身肖像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他人没经同意,不能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合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通常不侵权,像公共场所为安全保障依规操作。

然而,未经同意将人脸识别图像用于营利,或超范围使用、非法公开,就可能侵犯肖像权。核心是有无获同意及使用是否合法。

2025-03-29 05:1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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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人脸识别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不一定侵犯肖像权。
法律解析:
肖像权属于自然人对自身肖像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他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在合理范畴内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像公共场所为保障安全,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开展人脸识别,通常不构成侵权。然而,未经同意把人脸识别图像用于营利,像在广告里擅自使用,或是超范围超权限使用采集的信息,非法公开、泄露相关图像等,就可能侵犯肖像权。重点就在于是否取得肖像权人同意以及使用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关于人脸识别是否侵犯肖像权的困惑,不确定自身权益是否受损,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3-29 04: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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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不一定侵犯肖像权,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获同意及使用行为是否合法。

1.合理使用不侵权。在公共场所为保障安全,依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属于合理范畴,通常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这是对公共安全保障需求的认可,平衡了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

2.非法使用则侵权。未经同意将人脸识别图像用于营利,像在广告中擅自使用;或超范围超权限使用采集信息,非法公开泄露相关图像等行为,极有可能侵犯肖像权。此类行为违背了肖像权人对自身肖像的控制权。

建议相关主体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时,务必先取得肖像权人明确同意,详细说明使用目的、范围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使用,避免超范围超权限操作;同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防止图像等信息非法公开泄露。

2025-03-29 02:5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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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肖像权归属自然人,是基于自身肖像人格利益的人格权。他人使用需经肖像权人同意,否则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2)合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不构成侵权。像公共场所为保障安全,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进行人脸识别,属于合理范畴。
(3)存在多种可能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未经同意将人脸识别图像用于营利,像在广告中擅自使用;超范围超权限使用采集信息;非法公开、泄露相关图像等。

提醒:
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要留意是否获肖像权人同意,以及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不确定可咨询。

2025-03-29 02:32: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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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时,首先要确保获得肖像权人明确同意。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清楚告知对方使用目的、范围等关键信息。
(二)严格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比如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要确实是为了保障安全等合理需求,不能滥用。
(三)对于采集到的人脸识别信息,要规范管理,不能超范围、超权限使用,更不能非法公开、泄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025-03-29 01:22:4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脸不清楚侵犯肖像权吗关键要看从中能否辨识出是某个特定的人的肖像,如果辨识不出,那么就难以认定为侵犯肖像权。肖像权中的肖像在于“像”,认为仅仅是指面容、五官的形象、“面子”。这是不准确的。肖像之像,不能仅仅指的是“五官”、“面子”,而是指的自然人外貌形象在物质载体上的再现,当然主要是指人的面部形象,但是,不能仅仅理解为“面子”或者“五官”。当一个照相所承载的形象足以认定为何人形象所再现的时候,就应当认定这个肖像就是该人的肖像。当然如果不能判断是谁的肖像,当然不能认定侵害了谁的肖像。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特点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侵权认定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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