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代理人无代理权、超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且未经被代理人追认时,善意相对人可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代理行为的书面文件、沟通记录等,请求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
(二)若发现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权益,被代理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若代理事项违法,无论是代理人明知违法仍实施,还是被代理人明知代理行为违法未反对,权益受损方同样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通常,代理人在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效力归被代理人。
2.若没代理权还实施行为且未经追认,对被代理人无效,善意相对人可要求代理人担责。
3.代理人与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权益,二者连带担责。
4.知道事项违法仍实施,或被代理人知情不反对,双方连带担责。
结论:
一般代理中,代理人在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但在无代理权、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代理事项违法等情况下,代理人要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常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行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不过若代理人无代理权、超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行为且未获追认,善意相对人可要求代理人承担责任。若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权益,二者需承担连带责任。当代理事项违法,代理人知晓仍实施,或被代理人知晓未反对,双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旨在规范代理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如果您在代理事务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
一般情况下,代理人在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但存在三种可追究代理人责任的情况。
1.若代理人无代理权、超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且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可请求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这种情况代理人明显超出权限行事,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其承担。解决措施是相对人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要求代理人担责。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此行为严重违背代理初衷,双方都有主观故意。被代理人可收集二者串通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共同赔偿。
3.代理事项违法,代理人知道仍实施,或被代理人知道未反对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需共同担责。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1)正常情况下,代理人在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及于被代理人。但当代理人无代理权、超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且未经被代理人追认时,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善意相对人可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比如商业合作中,若业务员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合同,公司不追认,相对方有权找业务员处理。
(2)若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权益,二者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恶意行为的否定,保护被代理人利益。
(3)当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或被代理人知晓代理人违法代理行为却不反对,双方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止违法代理行为。
提醒: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要明确代理权限并监督代理行为,相对人要审查代理人权限。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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