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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怎么确定

唐* 黑龙江-绥化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咨询 2025.04.11 16:03:07 404人阅读

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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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环境污染侵权赔偿责任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无需考虑污染者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满足污染环境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两者存在因果关系这三个条件,污染者就需承担赔偿责任。
(2)污染环境行为是违反环保法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等危害环境的活动;损害事实涵盖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环境生态破坏等方面。
(3)在因果关系判定上,鉴于环境污染的复杂性和科技局限性,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受害人只需证明污染者排污且自己受损害,若污染者无法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就认定因果关系存在。
(4)若污染者能证明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提醒:
在遇到环境污染侵权问题时,受害人应及时收集污染行为和自身损害的证据。污染者要注意保留可减轻或免除责任情形的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4-11 23:3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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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你是受害者,发现存在污染环境行为并给自己造成损害,应及时收集污染者排污证据以及自身受损害的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财产损失清单等,以便后面索赔。
(二)若你是污染者,在面临环境污染侵权索赔时,若能证明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过错造成,可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同时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
(三)当因果关系判定出现争议时,若你是受害者,完成初步举证(证明污染者排污且自己受损害)即可;若你是污染者,则需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侵权人就要担责。

2025-04-11 21:4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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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用无过错责任,有污染行为、损害事实且二者有因果关系,污染者就得担责。

2.污染环境行为是违反环保法规排污等危害环境的活动;损害事实含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生态破坏等。因果关系常采用推定规则,受害人证明排污与受损,污染者无法证无因果就认定有。

3.若损害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过错造成,污染者可减轻或免责。

2025-04-11 20:07: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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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环境污染侵权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污染者满足污染行为、损害事实及两者因果关系就需担责,符合特定情形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环境污染侵权赔偿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有违反环保法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出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环境生态破坏等损害事实,且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判定因果关系时,鉴于环境污染的复杂性和科技局限性,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受害人证明污染者排污和自身受损,污染者若无法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就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不过,若污染者能证明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过错造成,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如果您在环境污染侵权方面遇到相关问题,对责任认定、赔偿等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4-11 19:11: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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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侵权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存在污染环境行为、损害事实且两者有因果关系时,污染者就要担责。污染环境行为指违反环保法规危害环境的活动,损害事实含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环境生态破坏等。
2.因果关系判定因环境污染复杂性和科技局限性,常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受害人证明污染者排污和自身受损,污染者若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就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3.若污染者能证明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过错造成,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污染企业应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减少污染物排放;受害人遭遇污染损害时,及时收集污染者排污和自身受损证据;政府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履行环保责任。

2025-04-11 17:36:25 回复

您好,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起诉时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三年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可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为三年。这里的问题就在于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的规定于受害人不利。如前文所述,环境污染损害有间接性、性、长期性、遗传性等的特点,直接的和必然的因果关系链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是无法找到的,受害人往往“难以知道”或根本就“不知道”受到的是什么损害。在现代工业化如此发达的社会,受害者在知识方面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应当知道”对他们来说大会过于苛刻了。在现时诉讼中,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是远远不能够保护受害当事人的。三年,往往在人们还不知就里时就早已过去了。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持续状态超过法定期间便丧失司法救济权的法律制度,其用意是督促受害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三年的诉讼时效,因损害客观上的特点,决定了受害人主观上再积极也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2、最长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环境损害赔偿的最长诉讼时效沿用民法通则二十年的规定,这是一个不可变的除斥期间。这里的问题首先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表述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三年诉讼时效表述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二者的不一致是法律上的不协调。前者着眼于主观认识意义上的法律权利是否受到伤害,后者着眼于客观存在意义上的财产或身体健康是否受到伤害。其次,二十年对于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求偿来说,第一,本身也不够长,已知的日本富山痛痛病病因自初次发现患者到政府确定历时22年,熊本水俣病的病因确定经过15年,未知的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原因的查明,又有谁能保证会比这更乐观一些呢?第二,由于本身的不够长,因而也就不能弥补三年时效短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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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2 329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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