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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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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收受财物的条件有哪些

张** 贵州-贵阳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5.05.05 03:08:47 443人阅读

退还收受财物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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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贿犯罪场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不算受贿。“及时”要结合实际,是排除无法拒绝、掩饰犯罪等情况后尽快退还。若因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仍认定受贿。

2.民事交易场景: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当事人能行使撤销权要求退还财物。合同约定退还条件达成,收受方也需按约退还。

2025-05-05 07:3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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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还收受财物在不同法律场景条件不同。在受贿犯罪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不算受贿,“及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除无法拒绝、掩饰犯罪等情况外应尽快退还。若因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处而退还或上交,不影响受贿罪认定。
2.在民事交易中,出现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当事人可撤销合同并要求退还财物。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成就时,收受方也需按约退还。
3.建议国家工作人员增强法律意识,严格自律,避免陷入受贿风险,一旦收受财物应及时妥善处理。民事交易中,当事人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退还条件,遇到可撤销情形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

2025-05-05 06:2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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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退还收受财物在受贿犯罪和民事交易中有不同条件与认定。受贿中及时退还或上交不算受贿,被查处后掩饰犯罪而退还仍认定受贿;民事交易中存在可撤销情形或合同约定退还条件成就时可要求退还。
法律解析:
在受贿犯罪场景,依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算受贿。这里的“及时”要结合实际情况,排除无法拒绝、掩饰犯罪等情况,应是尽快退还。若因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处才退还,不影响受贿罪认定。在民事交易场景,当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时,当事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要求对方退还财物;若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达成,收受财物一方也需按约定退还。
若您在生活中遇到涉及退还收受财物的问题,不确定如何处理,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05-05 06:2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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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受贿犯罪场景下,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若能在基于无法拒绝等正常理由之外尽快退还或上交,可认定为“及时”,这种情况不属于受贿。但如果是因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仍会被认定为受贿罪。
(2)在民事交易场景中,若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当事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要求对方退还收受财物。并且当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成就时,收受财物一方需按约定退还。

提醒:在受贿问题上,国家工作人员应及时正确处理收受财物;民事交易中,遇可撤销情形要及时行使权利,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精准分析。

2025-05-05 05: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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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受贿犯罪场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若不是无法拒绝或为掩饰犯罪,应尽快退还或上交财物,避免被认定为受贿。若自身或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时才退还或上交,不能改变受贿罪认定,所以要避免这种情况。
(二)在民事交易场景,若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况,当事人应及时行使撤销权要求退还财物;若合同有退还条件约定,在条件成就时,可要求收受方按约定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025-05-05 03:41:58 回复

一、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如何认定《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后,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内涵:一是行为人接受财物时的被动性和非自愿性,即不能是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利用职务上便利索要财物的,在其收受财物后就既遂,不存在因及时退交而不成立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索贿后,基于内心醒悟、害怕等原因将财物及时退交,属于既遂后的财物返还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罚。二是退还和上交财物时的积极主动性。如果是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即退还和上交财物是被迫的,则仍然成立。二、罪与单位罪区别认定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罪与罪的界限。单位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单位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人个人非法占有。2、单位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罪处理。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同时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可见,数额的认定对于行为人定罪处罚有着重大的影响。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数额的认定问题,分歧的原因在于本案被告人收受的是提货单这种特殊“财物”。提货单可以提取礼品,但与一般意义的财物有明显的区别。一、罪既遂的要件目前,理论界对于罪既遂的要件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行为人接受他人财物,即可达成罪的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需满足收受回贿赂,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两项要件方能完成罪。笔者认为,行为人的实质就是“”,即凭借自己的职位、职权地位产生的特定的制约关系或影响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其犯罪目的即已完成,而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者接受财物的手段,是因为接受了他人财物而付出的相应的“对价”,并不影响犯罪的既遂,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犯罪的既遂是以实际取得财物为前提的,因为只有实际收受或索得了财物,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同时在行为人实际得到财物的前提下,行为人行为队伍职务廉洁造成了实际的侵犯,具有实际社会危害性,即可构成罪的既遂。二、罪实际收取财物的认定如上文所述,实际收取财物对于罪的定罪及量刑均有影响,而实践中收取财物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理论界对于如何认定行为人实际得到了贿赂物存在着多种观点,一是转移说,认为应该以行为人是否已将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移离原处为标准。凡移离原处的为犯罪既遂,未移离原处的为犯罪未遂;二是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取得或控制、占有索取或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或控制、占有索取或收受到的财物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三是失控说。认为应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为标准。被索取或收受的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至于人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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