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anks to visit codestin.com
Credit goes to www.64365.com

律师咨询 > 找律师 > 福建律师 > 福州律师 > 晋安区律师 > 晋安区婚姻家庭律师
  • 晋安区婚姻家庭律师-李祖华律师
    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156号金彩写字楼509室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
    5.0

    来自122人评价

    帮助人数:2089
    #律师标签: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39-6077-0253
    更多> #律师简介:李祖华律师,福建平潭人,中共党员,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较强理论研究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在执业过程中以务实诚信为基本宗旨、以忠于法律、忠于当事人利益为基本原则,严谨的工作态度,流畅的文笔,受到当事人的称赞和好评。
    咨询律师
其他人都在看:
福州律师 晋安区律师 晋安区婚姻家庭律师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婚姻家事类案件的庭前调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本案的主办律师林律师在谈判时张弛有度,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先,高效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林律师在庭前基本核实到林先生收入稳定,经济状况良好。所以可以判断我们对于抚养费数额争取有很大的空间。至此,在法官主持、律师协助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就孩子的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法律效果。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被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法院充分听取了本所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原告陈某每月可探视婚生女林小某一次,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一星期的星期日上午10时至当日下午15时。探视方式为原告陈某从林小某住所地将其接走并送回,探视接、送地均为孩子的住所。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即使原告陈某过分忽视林小某的成长,存在过错,法院也不能彻底剥夺原告的探视权。因此就本案而言,本所律师代理被告得此判决,是胜诉结果的体现。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达成和解
    我的价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详细案情>

  • 律师信息完善
    108项真实律师信息,助力律师筛选
  • 亲办案例丰富
    律师亲办案例一键查询,放心靠谱
  • 平台服务数据齐全
    服务信息数据化呈现,律师服务一目了然
全部